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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张华堂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08)甬刑执字第3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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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华堂。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了(2007)甬仑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华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08年1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华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华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华堂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华堂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桂琴审判员:陆慧慧审判员:陈作岚

代书记员:朱洁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