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戴韩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作出了(2007)甬海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韩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于2008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戴韩斌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表等证据在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戴韩斌于2007年4月27日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分配的劳动,在生产收发劳动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戴韩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戴韩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09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桂琴审判员:陆慧慧审判员:陈作岚
代书记员:朱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