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仇丰宁。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作出了(2007)甬海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仇丰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不服上诉本院。本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2007)甬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08年1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仇丰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仇丰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仇丰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仇丰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桂琴审判员:陈作岚审判员:陆慧慧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