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晓健,男,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高中文化,暂住城阳区。2008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取保候审。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检刑诉(2008)第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晓健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于11月21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晓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晓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晓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该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晓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索杰
书记员:程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