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南清,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干部,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毛盛兴,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罗菊华,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盛兴、罗菊华银行存款4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肖翠云
书记员: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陈南清,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干部,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毛盛兴,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罗菊华,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盛兴、罗菊华银行存款4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肖翠云
书记员:施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