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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陈南清与毛盛兴、罗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08)南民执字第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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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南清,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干部,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毛盛兴,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罗菊华,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盛兴、罗菊华银行存款4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肖翠云

书记员: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