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章效明,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程梅根,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效明与被执行人程梅根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7年4月19日作出的(2007)石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程梅根向申请执行人章效明赔偿22491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37元。因被执行人程梅根在本院辖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梅根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19日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程梅根有期徒刑六年,现在监狱服刑,执行人员查询了被执行人程梅根在各大银行均无存款,且在房产、土地、车辆登记部门也未查到有任何登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程梅根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7)石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林审判员:杨斌权审判员:何岸青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