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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徐秋红与徐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南民执字第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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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秋红,女,1976年6月29日生,汉族,丰城市人,现租住南昌市。被执行人徐勇,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系南昌县莲塘镇沙窝村莲南家电维修中心店主,家住高安,现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南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赔偿款46580.83元、案件受理费460元、申请执行费606元。但被执行人仅给付40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勇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路通城邦一期2#-A单元-101室住房一套。二、被执行人徐勇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徐勇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徐勇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翠云审判员:杨斌权审判员:何岸青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