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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万洪国与李福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南民执字第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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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万洪国,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南昌县医药有限公司职工,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李福云,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南昌县食品公司向塘食品站职工,住南昌县。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福云银行存款11324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福云收入1132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翠云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