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万洪国,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南昌县医药有限公司职工,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李福云,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南昌县食品公司向塘食品站职工,住南昌县。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福云银行存款11324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福云收入1132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翠云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