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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李玉洁、秦志超与南昌市昌建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09)南民执字第2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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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玉洁,女,汉族,1979年4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申请执行人秦志超,男,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南昌市昌建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莲塘镇南井路358号。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市昌建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昌市解西桥支行的银行7201账户上82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林审判员:肖翠云审判员:杨斌权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