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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吴晓英诉彭根宏、许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8)松执字第0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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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晓英,女,1966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彭根宏,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许晓芬,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

中止宿松县人民法院(2008)松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保国审判员:王海林审判员:查道舟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