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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雍某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8)灞刑初字第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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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雍某甲,农民。本案被害人。被告人雍某乙,又名雍小峰,农民。2008年1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虎,农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金广林,无业。诉讼代理人张惠贤,女,194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金广林之岳母。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李有法,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8)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雍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雍某甲、被告人雍某乙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李有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金广林的诉讼代理人张惠贤均到庭参加诉讼。经院长批准,本院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雍某乙辩称,其叫人来是为了说事,并未殴打被害人,愿赔偿合理损失,但辩称现无赔偿能力。辩护人的意见是,雍某乙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虎辩称,其到现场的目的是想劝止雍某乙,未参与本案伤害事件,故不同意赔偿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金广林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原告人先动手打人,且二次手术时未通知被告人,故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雍某乙因宅基地纠纷与其邻居雍某甲发生吵打后,打电话叫其姐夫金广林帮忙打人。金广林于当晚9时许带领数人伙同雍某乙到雍某甲家,用棍棒等将雍某甲打伤。经法医学鉴定,雍某甲左股骨内髁及左髌骨骨折,头皮裂伤,均属轻伤,综合评定为轻伤(偏重),并构成六级伤残。雍某甲第一次住院治疗后,于200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金广林、刘虎共向其赔偿医药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补助费、鉴定费、扶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损失总计27万余元。本院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2006)灞刑初字第0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金广林向雍某甲共赔偿经济损失64041元,并判决金广林与其同伙负连带责任;因无证据证明刘虎有伤害行为,故驳回了雍某甲对刘虎的赔偿请求。在该次判决以前,被告人一方已向雍某甲给付了5600元。2006年12月28日,雍某甲第二次住进唐都医院治疗,施行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共住院10天,又导致下列损失:医疗费514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误工费514.3元、陪护误工费73.5元、交通费30元,总计5938元。在本次诉讼期间,雍某甲仍未能提供刘虎参与本案伤害事件的证据。本案有下列证据:1、雍某甲于事发次日证称,2005月6日30日下午7时许,雍某乙和其母张惠贤到他家谈庄基地问题,没谈到一块,张惠贤就拉晓峰回家,晓峰不回。他就说:你还牛牛的。并将晓峰往外推,他俩这时就互相撕拉在一起,被人劝开。几分钟后晓峰又到他家门口喊他出去,说着进了他的院子,拿了他家的铁锨。他见状拿了个小板凳往其跟前走,并将铁锨夺下,晓峰就往外跑,跑到勇朝家,他追过去后被人劝开了,没打起来。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听到有人又敲门,他刚把大门打开,晓峰和刘虎站在门口,晓峰说:咱俩的事没完。用拳头在他脸上打了一拳,这时随着晓峰身后从门外又进来七八个小伙子,一齐动手在他身上乱打,有人用木棍将他打倒,后来的事他就不知道了。2、答静利于事发次日证称,2005年6月30日晚8时许,她回家后见丈夫雍某甲与雍某乙母子发生纠纷,根龙和晓峰撕打在一起,她和张惠贤将俩人拉开了。过了约10分钟,晓峰又进了她院子想打架,根龙追到勇朝家,但又被拉开了。当晚9时30分,有人敲门,根龙刚打开门,晓峰就进了院子,后边跟进来七八个小伙子,就把根龙打倒了,有的用棍打,有的拳打脚踢。她上去拉晓峰,被晓峰打了几拳,她就往出跑喊救命。那些人听见她喊就出了院子往东走了。她和乡党用自家的奥拓车把根龙送到了唐都医院。因当时天黑,加上她急着拉架,没有注意打人的都是谁,但晓峰是第一个进来,也是第一个打根龙的。答静利又于2006年1月4日证称,她见雍某乙和刘虎用砖砸根龙,晓峰砸在根龙头后边偏左,刘虎砸在啥部位她没看见。刘虎进院后还打了她几拳,金广林用木棍在根龙身上乱打。3、刘虎述称,2005年6月30日晚快9点了,他去雍某乙家,见雍很生气,就劝说:你哥给我打电话说不要为庄基地打架了。晓峰还是很生气,说根龙已经打了几回了,今天要收拾根龙。说完就朝外走,他就跟出来,半路上碰见金广林和三四个小伙,他们一齐又回了晓峰家。晓峰说了根龙打人的事,接着气冲冲朝外走,他就跟在后边走,晓峰敲根龙的门,开门后晓峰一见根龙不知说了啥,就用拳打,根龙向后退,两人就进了院子,他还在门口站着。突然金广林和三四个小伙从根龙家围墙外拿了棍子冲进去打。不到10分钟,那些人出来朝东跑了,他当时有点怕就回到晓峰家,没见人就回了自己家。4、金广林供称,2005年6月30日晚上7时许,他妻弟雍某乙给他妻打电话说被雍某甲打了两次,他当时在场听着。他妻子忙往出走,并对他说:你爱惹事就不要去了。他妻子走后他就到一个网吧叫两个小伙去帮忙,那两个小伙又叫了一个小伙,他们挡了出租车到他丈人家。晓峰说了被雍某甲打的经过,他说到根龙家去看看。到后,晓峰敲门,根龙和其妻出来一看人多,根龙就说:你想咋,又寻事呢,还叫人来。正说着根龙就打晓峰一拳,并跑进院子拿了个铁锨。他就冲到跟前一手抓头发一手抓脖子,将其头在墙上碰了三四下,根龙就把锨松了,并顺墙溜到了地上。他就拿过木棍先在头上打了几下,又朝腿上打了几下,又用砖砸了一下。他见根龙头上流血了就跑了。他给那三个小伙每人100元,让其出去躲一阵。5、雍某乙供称,2005年6月30日中午,因庄基纠纷,雍某甲将他母亲打伤,还将他打了一顿,他就给他姐打电话让赶快回家。当晚7时许,他姐和姐夫金广林来了,金广林还叫来了二三个小伙。说了事情经过后,他将金广林等人领到雍某甲家门口并敲开门,他要说中午的事,被雍某甲打了一拳,他就还击一拳。雍某甲进院里去拿锨,金广林及其朋友上去就打雍某甲,金广林拿了砖,其朋友拿了棍,围着打。他出了院子,在门外站了约2分钟,听到雍某甲“啊”了一声,他心想把事闹大了,就跑了。刘虎一直在门口,未进雍某甲的院子。又供称,他虽然未明确说让金广林过来打人,但他叫金广林过来的意思就是一起去打雍某甲,现在很后悔。6、交大司鉴中心(2005)鉴字第1029号司法鉴定书证明,雍某甲头皮裂伤,左股骨内髁及左髌骨骨折,均构成轻伤,综合评定为轻伤(偏重),并构成六级伤残。7、雍某甲提供的有效费用单据、证明、病历等可证明其经济损失的数额。并当庭承认已收到被告方5600元。8、(2006)灞刑初字第0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证明前案判处情况。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其中雍某乙、金广林所述雍某甲在开门后先打雍某乙一拳的情节与被害人的陈述和刘虎的陈述相矛盾,不予认定;答静利所述刘虎打人的情节,无其他证据印证,也不予认定。其余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某乙伙同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雍某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稍小,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但辩护人主张雍某乙系从犯,无充分根据,其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雍某乙及金广林对被害人雍某甲因伤所致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唯雍某甲主张的赔偿数额偏高,已超出应当赔偿的范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其中精神损失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其要求不予支持。由于无充分证据证明刘虎参与本案伤害事件,故雍某甲要求刘虎向其赔偿损失,本院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雍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21日起执行至2009年7月20日止)。二、被告人雍某乙、金广林除已付5600元外,再向雍某甲赔偿经济损失64379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雍某甲、金广林互负连带责任。雍某甲其余诉讼请求驳回。三、雍某甲要求刘虎赔偿损失的请求驳回。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程东风人民陪审员:闫金侠人民陪审员:马李阳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