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8

刘艳玲与王三宝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陕0422民0078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艳玲。被告王三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玲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红卫

书记员:夏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