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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马民与三原县水利局水利机械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三民初字(2008)第000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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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民。被告三原县水利局水利机械工程队。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民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红卫

书记员:夏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