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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四川明友新维利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合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武侯民初字第1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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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四川明友新维利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进。委托代理人:彭耕。委托代理人:夏伟。被告:成都合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明友新维利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明友新维利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刘丽

书记员:沈璟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