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明友新维利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进。委托代理人:彭耕。委托代理人:夏伟。被告:成都合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明友新维利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明友新维利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刘丽
书记员:沈璟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