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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成都万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合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武侯民初字第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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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成都万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乡郎家村。法定代表人卢忠民。被告成都合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2号。法定代表人成武,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耕,四川华川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伟,四川华川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万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都万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刘丽

书记员:沈璟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