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万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乡郎家村。法定代表人卢忠民。被告成都合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2号。法定代表人成武,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耕,四川华川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伟,四川华川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万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都万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刘丽
书记员:沈璟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