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法定代理人贺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锋,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荣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195号。法定代表人张德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宗起,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妮娜,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荣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反诉受理费4469元,由被告减半负担2234.50元。
审判长:王娜人民陪审员:程安真人民陪审员:潘读书
书记员:刘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