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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荣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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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反诉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法定代理人贺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锋,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荣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195号。法定代表人张德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宗起,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妮娜,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荣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反诉受理费4469元,由被告减半负担2234.50元。

审判长:王娜人民陪审员:程安真人民陪审员:潘读书

书记员:刘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