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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肖德忠与被告聚浦商贸公司其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武侯民初字第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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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德忠。委托代理人詹淮钧。被告成都聚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浦商贸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21号2栋1501室。法定代表人梅超。

本院认为,原告肖德忠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德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肖德忠承担。

审判员:岳平

书记员:孟玲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