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旸。委托代理人:王婷。被告:章国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杜旸负担。
审判员:张争
书记员:金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8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杜旸。委托代理人:王婷。被告:章国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杜旸负担。
审判员:张争
书记员:金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