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8

杜旸与章国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45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杜旸。委托代理人:王婷。被告:章国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杜旸负担。

审判员:张争

书记员:金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