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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唐剑锋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08)杭西刑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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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徐铁。诉讼代理人吴律洪。诉讼代理人徐林根。被告人唐剑锋。因本案于2008年3月31日被逮捕,同年5月8日被释放。辩护人吴贤德、王晓辉。自诉人徐铁以被告人唐剑峰犯侵占罪,于200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开庭审理,被告人唐剑峰自愿认罪,退赔了自诉人的经济损失20万元,并取得自诉人徐铁的谅解,自诉人徐铁向本院申请撤诉。

准许自诉人徐铁撤诉。

审判长:潘波人民陪审员:张汶北人民陪审员:车群怡

书记员:张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