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哲。法定监护人张秋侠,系王哲之母。被申请人俞振永。
(2008)长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魏华
书记员:孙新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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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哲。法定监护人张秋侠,系王哲之母。被申请人俞振永。
(2008)长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魏华
书记员:孙新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