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许六霞与被执行人高稳曹锋利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正在服刑,申请人许六霞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3)长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袁军
书记员:孙新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CONTINUE BROWSING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许六霞与被执行人高稳曹锋利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正在服刑,申请人许六霞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3)长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袁军
书记员:孙新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