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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4

许六霞与李某某、高稳曹、陆锋利交通肇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2004)长执字第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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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交通肇事文书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许六霞与被执行人高稳曹锋利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正在服刑,申请人许六霞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3)长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袁军

书记员:孙新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