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福成。申请执行人邹惠娥。申请执行人赵凯。
申请人赵福成、邹惠娥、赵凯与被执行人侯富平交通肇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的申请书上既无申请人的签名,也无申请人的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赵福成、邹惠娥、赵凯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袁军
书记员:杨军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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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福成。申请执行人邹惠娥。申请执行人赵凯。
申请人赵福成、邹惠娥、赵凯与被执行人侯富平交通肇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的申请书上既无申请人的签名,也无申请人的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赵福成、邹惠娥、赵凯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袁军
书记员:杨军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