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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5

赵福成、邹惠娥、赵凯与侯富平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5)长执字第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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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5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交通肇事文书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福成。申请执行人邹惠娥。申请执行人赵凯。

申请人赵福成、邹惠娥、赵凯与被执行人侯富平交通肇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的申请书上既无申请人的签名,也无申请人的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赵福成、邹惠娥、赵凯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袁军

书记员:杨军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