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旭平,男,1973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0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旭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赵旭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旭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过弯道交会车时车辆跨越道路中心线行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被告人赵旭平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旭平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旭平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旭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林清
书记员:王倩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