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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8)柘刑初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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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女,住柘城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抒凌、郑明凡,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邵某甲,男,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7年11月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7年11月15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诉讼代理人汪继华,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刘某甲与被告人邵某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两原告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正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刘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长::马献科审判员::王国富审判员::白霞

书记员::刘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