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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昌宝民一初字第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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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刘某,男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哲

书记员:明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