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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昌宝民一初字第0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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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邸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

准予原告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邸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轶军

书记员:明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