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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李爱新与崔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北执字第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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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7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爱新,男,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崔勇,男,汉族,住安阳市。

中止(2007)北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率。

审判长:李西锁审判员:郭永革审判员:李松

书记员:徐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