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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7

于勇、黄文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7)湖刑初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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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勇,绰号阿大,无业。1988年2月13日因犯流氓罪被原湖州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贩卖淫书淫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5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文洪,又名阿洪,农民。2007年5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钱行,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浙湖检刑诉(200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勇、黄文洪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勇及其辩护人钱行,被告人黄文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4月初,“阿强”向被告人于勇提出在湖州销售毒品K粉,后被告人于勇、“阿强”(在逃,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由“阿强”提供毒品K粉,被告人于勇在湖州联系买家贩卖毒品牟利。其中:1、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勇在湖州开发区时代夜总会的一包厢内,将两小包毒品K粉(每包大约1.3-1.4克)当面交易给吸毒人员蒋洪华(老蒋),并收取人民币1000元。2、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勇在湖州开发区超越SOS酒吧门口,将两小包毒品K粉(每包大约1.3-1.4克)当面交易给吸毒人员蒋洪华,并收取人民币1000元。3、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勇在湖州开发区超越SOS酒吧门口,将四小包毒品K粉(每包大约1克)当面交易给吸毒人员姚志伟(狂徒阿三),并收取人民币2000元。4、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勇在湖州双力大厦下面,将三小包毒品K粉(每包大约0.7克)当面交易给吸毒人员陈翀弋(大块头东东),并收取人民币1000元。5、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勇在湖州开发区超越SOS酒吧四楼,将三小包毒品K粉(每包大约0.7克)当面交易给吸毒人员陈翀弋,并收取人民币1000元。6、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勇在湖州开发区超越SOS酒吧四楼,将四小包毒品K粉(每包大约0.7克)当面交易给吸毒人员陈翀弋,并收取人民币1000元。7、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勇在湖州开发区时代夜总会的一包厢内,将二小包毒品K粉(每包大约1克)当面交易给吸毒人员冯晓泉,并收取人民币1000元。8、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勇在湖州市吴兴区浙北大厦酒吧下面的停车场,将一小包毒品K粉(约1.3-1.4克)当面交易给吸毒人员胡志平(阿平),并收取人民币500元。9、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勇在湖州市吴兴区浙北大厦酒吧下面的停车场,将一小包毒品K粉(约0.7克)当面交易给吸毒人员胡志平,并收取人民币300元。10、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勇在湖州市吴兴区鼎虹KTV下面,将一小包毒品K粉(约0.5克)当面交易给吸毒人员郭干荣(小宝宝),并收取人民币200元。11、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勇在湖州市吴兴区天外天大酒店下面,将一小包毒品K粉(约0.5克)当面交易给吸毒人员郭干荣,并收取人民币200元。12、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勇在湖州市吴兴区矿业大酒店对面,将一小包毒品K粉(约0.5克)当面交易给吸毒人员郭干荣,并收取人民币200元。13、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勇在湖州开发区百味鸡煲店门口,将一小包毒品K粉(约0.7克)当面交易给吸毒人员何小良(烂牙子),并收取人民币300元。14、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勇与吸毒人员林惠源(白眼小玉)经事先联系后,指使其妻子郁赞美到新天地歌厅一包厢将二小包毒品K粉(每包约1克)当面交易给林惠源,并收取人民币1000元。二、2007年5月,受“阿强”指使,被告人黄文洪到广东省惠东向“阿元”(在逃,另案处理)拿来毒品K粉样品到湖州,由被告人于勇联系买家,在湖州贩卖。其中:1、2007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勇在湖州市吴兴区浙北大厦酒吧门口,将一小包毒品K粉(约0.7克)当面交易给吸毒人员王耀武(阿苦),并收取人民币300元。2、2007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勇在湖州市吴兴区浙北大厦酒吧门口,将一小包毒品K粉(约0.7克)当面交易给吸毒人员王耀武,并收取人民币300元。3、2007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勇在湖州市吴兴区浙北大厦酒吧门口,将一小包毒品K粉(约0.7克)当面交易给吸毒人员王耀武,并收取人民币300元。4、2007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勇在湖州开发区超越SOS酒吧包厢,将二小包毒品K粉(每包约1.3-1.4克)当面交易给吸毒人员林惠源,并收取人民币1000元。5、2007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勇在湖州开发区超越SOS酒吧边上,将一小包毒品K粉(约0.7克)当面交易给吸毒人员胡志平,并收取人民币300元。三、2007年5月的一天,受“阿强”指使,由被告人黄文洪到广东省惠东向“阿元”买进毒品K粉,放在于勇的家中,打算由被告人于勇联系买家,在湖州贩卖。2007年5月2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于勇在湖州市吴兴区西堤岛咖啡厅一包厢,将一小包毒品K粉(约1克)当面交易给吸毒人员王耀武,欲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于勇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向公安人员交代出其余毒品藏匿在雀杆下小区1幢503室,交代同案犯所在位置,并确认其被搜身时发现的钥匙是其居住房屋的大门钥匙。据此,公安人员在于勇家中抓获被告人黄文洪,并查获43包白色粉末(K粉)。经湖州市公安局检验,43包白色粉末(粉)均检出氯胺酮成分,重量为1050克。综上,被告人于勇贩卖毒品(K粉)约1080克,被告人黄文洪贩卖毒品(K粉)约1056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蒋洪华(又名老蒋)的证言证实,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经电话联系,于勇送二包K粉(约2克多)到“时代”门口给蒋洪华,蒋洪华付了人民币1000元。2007年4月一天晚上,经电话联系,于勇送二包K粉(约2克多)到国贸超越SOS门口给蒋洪华,蒋洪华付了人民币1000元。2、证人姚志伟(绰号狂徒阿三)的证言证实,2007年4月一天晚上,经电话联系,于勇送四小包K粉(4克多)到超越SOS酒吧门口,姚志伟付了人民币2000元。3、证人陈翀弋(绰号大块头东东)的证言证实,2007年4月一天晚上,经电话联系,于勇送三小包K粉到双力大厦下面,陈翀弋付了人民币1000元。2007年4月一天晚上,于勇送三小包K粉到超越SOS酒吧四楼,陈翀弋付了人民币1000元。2007年4月一天晚,于勇送四小包K粉到超越SOS酒吧四楼,陈翀弋付了人民币1000元。4、证人冯晓泉的证言证实,2007年4月,经电话联系,于勇送二包K粉(2克多)到时代夜总会包厢,冯晓泉付人民币1000元。5、证人胡志平的证言证实,2007年4月一天,经电话联系,于勇送一小包K粉到浙北大厦酒吧下面的停车场,胡志平付人民币500元。之后没几天,于勇又送一小包K粉到浙北大厦下面的停车场,胡志平付人民币300元。2007年5月20日左右,于勇送一小包K粉到超越SOS酒吧,胡志平付人民币300元。6、证人郭干荣(绰号小宝宝)的证言证实,2007年4月一天晚上,于勇送1小包K粉到鼎虹KTV下面,郭干荣付人民币200元。2007年4月一天晚上,于勇送一小包K粉到天外天大酒店下面,郭干荣付人民币200元。2007年4月一天晚,于勇送一小包K粉到矿业大酒店对面,郭干荣付人民币200元。每包毒品0.5克左右。7、证人何小良(绰号烂牙子)的证言证实,2007年4月一天晚上,经电话联系,于勇送一小包K粉(0.7克左右)到百味鸡煲店门口给何小良,何小良付人民币300元。8、证人林惠源(绰号白眼小玉)的证言证实,2007年4月一天,经与于勇电话联系,于勇的妻子送K粉到新天地的包厢,林惠源付人民币1000元。2007年5月的一天,经电话联系,于勇送K粉到超越SOS酒吧包厢,林惠源付人民币1000元。9、证人郁赞美(被告人于勇的妻子)的证言证实,2007年4月一天晚上,于勇让其送二包K粉到新天地的一个包厢给“白眼小玉”,收了人民币1000元。10、证人王耀武(绰号阿苦)的证言证实,2007年5月,于勇分三次,每次送一小包K粉到浙北大厦酒吧门口给王耀武,王耀武每次付人民币300元。2007年5月23日16时,于勇送1小包K粉到湖州西堤岛咖啡厅蓝珊包厢给王耀武吸食,已谈好支付人民币200元,但尚未支付,就被公安人员抓住。11、证人费欢欢、丁童顺的证言证实,2007年5月23日下午,费欢欢、丁童顺、王耀武在西堤岛的蓝珊包厢内喝茶打牌时,于勇送一小包K粉给三人吸食,价格200元,于勇坐在边上等付钱,后被公安人员抓住。12、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照片证实,2007年5月23日,公安人员对湖州市雀杆下1幢503室于勇、黄文洪住处进行了搜查,在房间一卧室垃圾桶内、卧室柜子顶上搜查到43包颗粒状白色粉末,在卧室床头柜子上搜查到电子秤一只,小透明塑料袋若干。13、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扣押的财物。14、公安机关的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从湖州市雀杆下新村1幢503室查获的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成分,重量为1050g。15、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通过侦查,于2007年5月23日16时许,在吴兴区西堤岛咖啡三楼蓝山包厢抓获刚完成毒品交易的于勇。根据于勇交代,在雀杆下小区1幢503室抓获黄文洪。16、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原湖州市城区人民法院(1988)湖城法刑一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两被告人的身份及被告人于勇曾被判刑的事实。17、被告人于勇、黄文洪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与上述证据证明的内容相符,可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勇、黄文洪明知K粉是毒品,而仍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毒品数量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分别惩处。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于勇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2)被告人于勇和黄文洪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分别负责毒品的“销”与“进”,均系本案共同犯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被告人均应对此承担责任,且在最后一次购毒贩毒过程中,被告人于勇不仅提供了购毒资金,也实施了贩毒行为,依法对黄文洪购买并放置于其家中的K粉认定为被告人于勇和黄文洪共同贩卖毒品的数量。辩护人提出于勇对最后一次所进的K粉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3)被告人于勇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分工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不属于从属地位。(4)本案大部分毒品K粉未流入社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于勇归案后,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对两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勇、黄文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二、被告人黄文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三、作案工具手机一只、电子秤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克娥代理审判员:袁雪明人民陪审员:李兴湖

书记员:凌烈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