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赵某某,男,51岁,汉族,个体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蒲晖
书记员:张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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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赵某某,男,51岁,汉族,个体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蒲晖
书记员:张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