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张某诉被告孙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碑民一初字第5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镜玉酒店职工。被告孙某,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谢虹

书记员:庄春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