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镜玉酒店职工。被告孙某,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谢虹
书记员:庄春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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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镜玉酒店职工。被告孙某,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谢虹
书记员:庄春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