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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7

吕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7)杭西刑初字第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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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因本案于2007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7)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4日起至2008年1月3日止) 二、赃款人民币3200元责令被告人吕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潘波

书记员:张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