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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杨海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8)杭西刑初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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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海霞。因本案于200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海霞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海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海霞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海霞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单处罚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单处罚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海霞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潘波

书记员:张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