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2007年3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张保玉,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乙的诉讼代理人陈应龙某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张保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及其父与被害人陈某乙因债务问题发生矛盾后,陈某甲持刀将陈某乙腹部及左背部捅伤,经法医学鉴定,构成重伤。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损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本案有下列证据:1、被害人陈某乙述称,2001年6月20日中午12时左右,陈某甲之母赵菊芳进到他家中乱喊,说他若不还钱,她也不给他岳父还钱。他父将赵骂出去了,他听见陈某甲在外边喊,说没有他父的事,他就到家门口,这时陈某甲之父陈铁升在路边骂得很难听,他就还骂,陈铁升用扳手在他头上砸了一下,他当时倒地,赵菊芳从背后把他抱住,陈某甲在他肚子上刺了一刀,他爬起来跑到南隔壁院子,赵菊芳过来把他压着,陈某甲在他背上又刺了一刀,然后一家三口就走了。2、陈应龙述称,2001年6月20日12时30分左右,赵菊芳因债务纠纷来向他儿要钱,他儿不同意,他和赵就发生口角,陈某甲就进来骂他,他儿出来骂陈某甲,陈铁升出来了,从腰里衣服底下拿出一个活动扳手就打他儿,村长一直在中间拉,所以陈铁升的第一下很轻地打中他儿,这时,陈某甲从衣服下腰间拔出一把刀捅他儿,因村长在中间挡着没捅上,村长让他儿快跑,他儿穿着拖鞋,还没来得及跑,就被陈某甲用刀捅在右侧肋间,准备捅第二刀时,他赶紧回家拿锨,等他再回来见四五个人压在一起,他就去夺刀,从赵菊芳手里夺下了扳手,刀被村长夺下了。3.陈铁升述称,2001年6月20日中午的12点,他妻去陈某乙家要欠款,约十五分钟后他也跟去,见妻子与陈某乙父母在门口吵架。陈某乙之父说他家还欠其3万元钱。当时村长也在现场,让他回家,这时陈某乙骂他,他用手想去打陈某乙,陈某乙拾起一块石头砸在他左肋上,他也还手,砸上没有不知道,他还用扳手打,打没打上不知道,最后,他和妻及儿陈某甲与陈某乙厮打到陈某乙家南隔壁院子里,当时他躺在地上,不知谁压在他身上,后来两家人乱打了一阵子,不知咋回事都停手了,他见陈某乙背后腰上流着血。4、赵菊芳述称,当时他们吵起来后村长劝他们,她一家人往北走,陈某乙出来又骂,她儿问骂谁呢,陈某乙说骂她和老伴呢,她夫陈铁升就转身与陈某乙吵起来,并向跟前扑去,陈某乙拾起石头打向她夫,打在她夫肋部,她儿见此扑上去打陈某乙,两人就打了起来,她夫和陈应龙也参与进来,双方一直打到南隔壁院子里,扭打在一起,村长等人把他们拉开了,陈某乙背部有一个口子正在流血。她夫肋部受伤,她儿腿部受伤。5、陈某甲供称,2001年6月20日中午12时左右,他听说母亲赵菊芳和陈某乙吵架,就赶过去看,见陈某乙和他母亲乱骂,他让陈不要乱骂,陈不听并骂他,他也回骂,陈某乙让他出去,他往出走时顺手在陈某乙家里拿了把刀,藏在衣服里,坐在陈家对面观察动向。这时他父亲也过来了,随口骂了陈某乙几句,陈某乙拾起一块石头朝他父身上砸了一下,他父啊了一声倒地,陈还要扑过来打,他就朝陈某乙右腹部捅了一刀,他父亲趁机朝街道往南跑,陈某乙就追,将他父亲扑倒在南隔壁院子里用拳打,他追过去时陈应龙从后面将它蹬倒,抓住他头发用拳打,他翻过身后陈应龙就跑了,陈某乙还压着他父亲打,他起身在陈某乙背部又捅了一刀,村长把他拿刀的手抓住,劝他别再干了,否则就把他害了,他就将刀松了,这时发现右腿烂了。陈某乙手捂着肚子站在一旁,血往外流着,后来他一直潜逃,直到2007年3月11日被抓。6、陈建军证称,他是南陈村村长,2001年6月20日下午1时左右,陈某乙的岳父对他说赵菊芳一家人到陈某乙家去了,可能要打架,他去见陈某乙与陈某甲及陈铁升在争吵,吵了一会就开始动手,陈铁升用手指了一下陈某乙,陈某乙拾了两块石头砸陈铁升,砸没砸上没看清,陈铁升就拿了个铁扳手打陈某乙,他就挡,让陈某乙跑,因陈某乙穿拖鞋跑不快,陈铁升和陈某甲追着打,这时陈应龙也出来了,两家子打开了,他跟过去,见陈某乙右侧肋间有个刀伤,在流血,陈某甲用刀刺陈某乙,他就挡,结果手也被砍伤了,陈某乙也倒地了,几个人都倒在地上,倒在一堆,陈某甲倒了之后还用刀乱刺,他就上去把刀夺下来了。又证称,捅第一刀时他未看清,待陈某甲很快地抽回刀时,他见陈某乙腰间有嘴大的一个洞。又证称,当时陈某乙光着上身,右侧肋部有一个刀伤,怎么捅的未看清,但整个过程是陈某甲拿刀乱刺陈某乙,不可能是其他人弄的。其中他还看见陈某甲在陈某乙背部砍了一刀。7、(2001)公灞刑技法伤字第113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陈某乙左后背及右腹部刀伤,系锐性外力所致,构成重伤。8、交大司鉴中心20070931号司法鉴定书证明,陈某乙之损伤属七级伤残。9、公安机关证明,陈某甲是被抓获归案的。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其中各当事人所述情节与证人所证明之情节不一致的部分,本院不予认定,其余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经查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能够向被害人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程东风人民陪审员:马李阳人民陪审员:李清
书记员:吕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