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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07

张巍康挪用公款罪,张巍康挪用资金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07)湖刑终字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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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7年文书二审程序挪用资金文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抗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巍康,原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0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7)湖吴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克娥代理审判员:袁雪明代理审判员:潘轶华

书记员:凌烈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