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满刚,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兴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路北口393号。法定代表人王喜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满刚与被告陕西兴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满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兴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满刚诉称,2007年3月份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处工作,经一个月试工期满后,与被告经理骆兴齐达成口头协议:包吃住,每月工资800元、每月正常休息两天。协议达成后,原告开始工作,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4000元(2007年3月至8月)。
被告陕西兴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原告在被告处试工一月,期满后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包吃包住,每月工资1000元、每月正常休息两天。协议达成后,原告开始工作,但一直未付原告工资。2007年9月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庭审中,原告提供工资表、考勤表,证明被告拖欠工资4000元(2007年3月至8月)。上述事实,有新劳仲不字(2007)第1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工资表、考勤表、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要求支付工资,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陕西兴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陕西兴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满刚工资4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陕西兴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韦东代理审判员:张建文代理审判员:晏航舰
书记员:焦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