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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6

原告杜秉义与被告西安电器电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6)新民初字第2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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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秉义,男,194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电器电材厂医务所退休医生。委托代理人王慧泉,女,194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自行车一厂退休工人。被告西安电器电材厂,住所地西安市万年路南张家庄120号。法定代表人王发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则宇,陕西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秉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免交。

代理审判员:王钰

书记员:侯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