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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6

胡长荣与罗文焕、罗玉珍等执行裁定书

(2006)泰执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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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6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长荣,经商,;被执行人罗文焕,教师。被执行人罗玉珍,教师。被执行人杨月英,家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三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股份转让款120000元定于2006年12月31日前由罗文焕负责将房屋变卖后归还,如到期不能兑现,坐落于泰顺县仕阳镇溪东村下沙江路26号房屋由法院拍卖,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6)泰法执初字第37号案件的本次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林长烨

书记员:彭家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