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江波。委托代理人吴俏兰。被执行人赖培中。被执行人陶巧绿,又名陶巧录。被执行人:林黄英。
申请执行人潘江波与被执行人赖培中、陶巧绿、林黄英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10月24日作出(2005)泰法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江波于200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5月3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培中、陶巧绿、林黄英在2006年6月10日前履行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03年11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负担诉讼费3810元,执行费1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赖培中、陶巧绿、林黄英欠申请执行人潘江波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诉讼费3810元、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陶巧绿每月归还10000元,直至还清时止(诉讼费、执行费已当场付清)。由于履行期限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泰法执字第192号案件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林长烨
书记员:彭家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