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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6

赖美英与潘松录执行裁定书

(2006)泰执字第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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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6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赖美英。被执行人:潘松录,教师,

申请执行人赖美英与被执行人潘松录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6)泰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赖美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06年10月25日前履行所欠借款本金40227.8元及支付以本金23330元计算的利息(自2005年10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891元、执行费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潘松录外出住址不明,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赖美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这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潘松录外出下落不明,且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泰法执字第31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林长烨

书记员:彭家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