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金城窗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成良。委托代理人杨仪标。被告朱隆火。被告钟旭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长:陈威审判员:方亚新审判员:朱旭东
书记员:楼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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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金城窗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成良。委托代理人杨仪标。被告朱隆火。被告钟旭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长:陈威审判员:方亚新审判员:朱旭东
书记员:楼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