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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6

杭州金城窗帘有限公司与朱隆火、钟旭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6)上民一初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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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6年文书一审程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金城窗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成良。委托代理人杨仪标。被告朱隆火。被告钟旭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长:陈威审判员:方亚新审判员:朱旭东

书记员:楼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