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75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上犹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上犹县。
终结(2005)上执字第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桂泉审判员:黄泽槐审判员:袁钦
代理书记员:温强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