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曾用名:申勇,别名:小龙,农民,(均系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5)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5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18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归案以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财物已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6月2日起至2006年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华依达电动自行车1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蓁
书记员:顾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