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05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5)善刑初字第5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05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2005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5)善检刑诉字第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3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5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8日起至2007年3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胜华

书记员:马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