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农民,(以上均系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5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1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庞某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被追缴并已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5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蓁
书记员:郁晓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