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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5

赵某某与高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5)长执字第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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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5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

(2000)长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平旗

书记员: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第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