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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5

王昌茂与某某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5)长执字第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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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5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昌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6月20日依法受理。

(2005)长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朱平旗执行员王方执行员陈正宜

书记员: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