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昌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6月20日依法受理。
(2005)长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朱平旗执行员王方执行员陈正宜
书记员: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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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昌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6月20日依法受理。
(2005)长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朱平旗执行员王方执行员陈正宜
书记员:李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