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玲娜。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五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四村)。
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五四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长安区郭杜支行的存款贰万贰仟伍佰叁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魏华
书记员:杨军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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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玲娜。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五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四村)。
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五四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长安区郭杜支行的存款贰万贰仟伍佰叁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魏华
书记员:杨军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