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56号案(未执行标的3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平旗执行员王方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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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56号案(未执行标的3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平旗执行员王方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李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