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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牛爱凤与张民孝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长执字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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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2007)长执字第56号案(未执行标的3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平旗执行员王方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