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屈甲,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某与被告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屈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其与被告2000年3月20日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夜不归宿,赌博成性,没有工作,无固定经济收入,双方经常争吵、撕打,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屈甲离婚。
被告屈甲辩称,其无固定工作但可以增加家庭收入,双方感情还在,原告要求离婚不是本人意愿,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在西光技校就读时系同班同学,1992年开始自由恋爱,于2000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婚后无孩子。2000年9月双方争吵。2000年12月1日原告赴新加坡工作,于2002年12月回家。2003年12月18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搬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多次要求回家,原告均未同意。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为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应共同努力化解矛盾。被告恶习应自己悔过自改。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玮
书记员:郭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