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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4

原告苏阿妮与被告霍利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民初字第1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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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某某,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霍某某,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文涛

书记员:周曙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